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枣政办字〔2018〕40号)文件要求,现将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,由市司法局负责实施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。
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司法部、山东省司法厅证明事项清单公布情况,实时对我局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。
附件:枣庄市司法局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
枣庄市司法局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(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).pdf
枣庄市司法局
2018年11月7日